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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灣感染誌協會

行為準則

本準則經臺灣感染誌協會第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通過日期:民國111年01月23日
  • 責任

  1. 應以會員與感染者之福利為第一優先考量。
  • 理監事責任

  1. 理監事會會議功能為確保會務策略面規劃,監督業務執行情況,理監事會應尊重秘書處執行業務之獨立性,得適時提供執行面建議。
  2. 理監事必須遵循政府相關法規,行使其職權。
  3. 理監事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以下禮品及招待:
      1. 具有名義價值的非現金禮品,如巧克力、水果籃、鮮花等。
      2. 禮品;低單價之品項如文具、日用品等,免報備之。
      3. 餐點招待。
    2. 以下勞務(補助)項目:
      1. 合理範圍內的出席費、車馬費及演講費。
      2. 國內外研討差旅補助。
      3. 理監事為廠商(補助)計畫主持人且領取主持費者。
      4. 其他實報實銷之補助項目。
    3. 理監事若接受前條但書之餽贈,需於事後向理監事會報備。
  • 理監事獨立性

  1. 理監事若服務於利害關係者之公私部門且業務重大相關者,則應揭露利害關係,並於表決相關事宜時應予迴避。
  2. 理監事依據章程,行使其職權,不得逾越法定職權。
  • 利益衝突

  1. 臺灣感染誌協會不應為藥廠核心業務之代言人。
  2. 活動內容若涉及合作對象宣傳內容必須符合倫理、正確和平衡,且不可有誤導之虞。該內容必須包含合作對象名稱,涉及物品或服務時應交代正確的風險與利益評估及適當使用方法。
  • 與其他組織之互動

    1. 臺灣感染誌與其他感染者組織間存在許多共同利益及利害衝突關係。與其他感染者組織任何互動皆須符合倫理(如不傷害原則、尊重感染者隱私等)及本行為規範,且須尊重雙方之獨立性。
    2. 臺灣感染誌與藥廠合作時,感染誌須在合作開始之時即明確宣告其參與之事實與性質。藥廠不得主動要求成為本會或本會與其他感染者組織合作計劃之唯一出資人。
  • 本準則經臺灣感染誌協會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 本準則未竟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