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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法公聽會發言稿|歧視言論並非言論自由,減少傷害建構平等社會。

整場公聽會多次談及反歧視法將侵害言論自由,但感染誌想在這裡告訴大家,歧視性的言論並非言論自由,更不應該放任認為僅是個人行為。歧視性言論所造成之社會成本,亦是我們難以想像的。

感染誌是一個由愛滋感染者、相關社工、心理、醫療等專業工作者及感染者家屬親友所組成的民間組織。我們相當樂見反歧視法草案的推出,同時也期待反歧視法真正能在台灣實行,並開始使更多社群夥伴能更自在的生活。

相信在場多數人,會明白愛滋感染者在社會中時常遭受諸多歧視問題,而這些歧視的樣態也相當多元,無論是整個「愛滋感染者社群」經常面臨的歧視性言論,例如:最經典的「愛滋天譴論,直接將感染愛滋視為天譴,並直接將愛滋感染與性氾濫連結」又或者是「愛滋感染者都是自作孽,認為感染者將失去尊嚴,活得痛苦,死得難堪又難看」等等這類對整個愛滋社群的歧視性言論。這些歧視性的言論,在經過社會具有話語權人士的發言、媒體報導後持續發散,無疑地使愛滋感染者的生活處境更加艱困,並亦可能造成受言論歧視的夥伴將汙名內化進而減少社會參與及社會資源的使用,導致健康、就業、就學等多方面產生問題及困境,我們認為這類型的歧視性言論應當受到管理,亦應當被納入本次的草案之中。

而另一種歧視的狀態,則是個別愛滋社群夥伴可能在「居住權益(租屋或一般居住)、醫療權益、就業就學與安養就養」等各類生活情境中,個別所遭受到的歧視與權益侵損,這些歧視與權益侵損不僅僅只是差別對待,更有可能被拒絕提供服務或治療。而這類權益侵損問題雖已有愛滋條例具有相關保障及規範,但真實面臨到歧視及權益侵損的夥伴,多半會面臨到在生活情境中難以蒐證的情形,這樣的難以蒐證,不僅只是夥伴們在生活中不可能無時無刻皆留下錄音錄影等紀錄,亦有可能是這些生活環境中的歧視樣態會隨著法規逐漸變形,會以其他種方式來拒絕感染者服務,亦或是以其他理由進行差別對待,而這些變形的歧視樣態亦有可能成為第二十條「違法之行為人」未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歧視規定之相關證據。

另外我們想要提醒「長期受污名或歧視族群,可能因隱私及信任議題,而不敢使用相關保障法令」,在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於2018年所公開的「台灣愛滋汙名與歧視調查」中顯示,高達86.4%受侵權的愛滋感染者未採取舉動。而在我們實際的工作與社群陪伴經驗中,我們亦會覺察到愛滋社群夥伴因恐懼進入申訴流程會造成身分曝光,而減少進入申訴流程的意願。這個部分亦可能會是實際推動時,可能有的阻力與困境。

在愛滋這樣具特殊社會意義(當然我們很想去除這層特殊的社會意義,又或者讓社會覺得這樣特殊並沒有什麼)的狀態下,許多愛滋社群夥伴多會請求民間組織進行協助及申訴工作,而在台灣愛滋感染者近4萬人,在特殊性和人數稀少的交織情況下,可能難以達到第二十五條之團體訴訟的人數限制。 

再者,本法訂定之賠償與救濟,多以懲罰性賠償金方式作為被害人補償方式,但反歧視法之目的不僅在於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補償,更有教育及警惕作用,僅以賠償金方式處理恐難達此效果,更甚者,違反相關法規之個人、單位或機關是否可能多次犯行但僅以繳納賠償金了事?本會建議於賠償金外另附加強制教育及有警惕作用之規定。

最後,本法保障及涵蓋之平等,引用憲法及國內外相關法規之定義,規範內容包含「種族、身心障礙、性別、 年齡、宗教信仰及其他法律所定禁止歧視之特徵。」等,但許多疾病或醫療條件相關情況,例如愛滋感染,於台灣並非屬於身心障礙或者以上之情況,定義上較為模糊,是否能於涵蓋內容中加進「疾病及醫療狀況」,以使法規更為完整且不致有模糊空間。


參與後記

本次公聽會礙於發言人數限制,我們未取得現場發言資格,感謝其他友社夥伴協助代為發言,因此我們將完整發言稿進行公布,並將以書面方式向人權處進行建議。

如若你也在現場,又或者正在各類裝置上看著公聽會的直播,整場公聽會多次談及反歧視法將侵害言論自由,但感染誌想在這裡告訴大家,歧視性的言論並非言論自由,更不應該放任認為僅是個人行為。歧視性言論所造成之社會成本,亦是我們難以想像的。

在公聽會結束後,我們想給所有仍在歧視中痛苦的夥伴們一個擁抱,我們深知歧視仍存在在你我身旁,但我們會持續努力將大家的心聲繼續傳遞。請不要氣餒,我們要撐著彼此繼續向前,逐步將這個國家推向真正平等自由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