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當前的法令,即便U=U不具傳染力的愛滋感染者,仍有可能因過時的法條,而遭受控告甚至入獄服刑。我們期待透過本屆遊行,號召相挺愛滋人權的你,一起用行動表達支持「修正危險性行為範圍定義,讓已達U=U狀態的愛滋感染者,能免於惡意控告的威脅。
「愛滋遊行陣線」由台灣13間愛滋民團共同組成,期待透過走上街頭,讓社會看見與了解愛滋,讓愛滋感染者的生活權益,能夠有更大的進展。今年就加入「愛滋遊行陣線」的隊伍,一起讓社會了解 #UequalsU「U=U,愛滋感染者透過穩定服藥,達測不到病毒量,即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並且進一步推動台灣愛滋相關法令,隨最新醫學實證更新。
?現在加入愛滋遊行陣線 感染誌的隊伍
「愛滋遊行陣線」邀請你,在 2020年10月31日 台灣同志遊行,加入紅色社運頭車,為愛滋感染者人權而走,一起相挺「成全愛,不成罪」!
「修正危險性為範圍定義」懶人包
繼續深入了解本年度的倡議主軸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二十一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 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 第 1 條: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 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第 3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沒有使用保險套,愛滋也不一定會傳染?? PARTNER 2則為2014年5月到2018年4月。PARTNER 1中包含888對伴侶,其中337對為男同志;而PARTNER 2則另外納入了635對男同志伴侶。所以PARTNER 1 + PARTNER 2總共納入972對男同志伴侶,以及516對異性戀伴侶。 納入研究的伴侶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 有發生無套性行為;(2) 病毒量 <200 copies/ml;(3) 未感染者的一方並未使用暴露後(PEP)或暴露前預防性投藥(PrEP)。在符合條件的1561 伴侶-年(couple-years of follow-up)當中,一共收集了74,657次無套性行為;平均每對伴侶每年發生42次無套性行為。其中出現17位HIV新感染者,不過經由病毒基因比對結果,這17位新感染者都不是被伴侶所傳染的。因此研究中相異伴侶的HIV傳播機率為0,而「95%信賴區間上限」降到0.23%;至於非感染者為0號且有內射的情況下則為0.57%。 也就是說,如果一對男同志伴侶發生無套性行為417年後,可能才會發生一次HIV傳播;就算非感染者為0號且有內射,也要發生無套性行為169年後,才會發生一次HIV傳播。再次提醒,這些數據並不代表真的有發生HIV傳播,只是代表研究就算有誤差,也只有誤差到這種程度而已。 ??詳細全文看這裡:https://www.songyy.org.tw/archives/12162 ※資料來源:爽歪歪網站 ▊真的假的?!性行為不會傳染愛滋??! 根據美國疾病管制署官方網站「愛滋治療及預防欄目」指出,愛滋感染者透過穩定服藥,可有效抑制體內病毒量,甚至達測不到病毒量的狀態。當愛滋感染者達到測不到病毒量的狀態,並持續維持測不到狀態,事實上「就沒有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給愛滋陰性性伴侶的風險」。 ??詳細全文看這裡:https://www.cdc.gov/hiv/risk/art/index.html ※資料來源:美國CDC官方網站 ▊既然沒有要修《愛滋條例》第21條,那現在到底是要修什麼? 修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內的規定,讓「好好吃藥、不會傳染給別人」的情況不違法。這是醫學發展帶給人類社會的安心。 ??愛滋遊行陣線 組成團體: 社團法人臺灣感染誌協會 帕三小事務所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 社團法人台灣基地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懷愛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愛滋小組 社團法人台灣新滋識同盟 社團法人台灣愛之希望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露德協會 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 為i篩檢 帕斯提聯盟 #特別感謝: 懶人包美術編輯-I-Chuan Huang 懶人包內容撰寫-愛滋權促會 林太太 主視覺設計與節目安排-為i篩檢 統籌計畫—社團法人臺灣感染誌協會 會議場地提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遊行陣線現場聯繫工作-雷靜海(小派、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