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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者≠罪人!附議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

台灣目前的法律裡,愛滋與罪責被畫上等號。現行的愛滋防治與感染者保障條例下,愛滋感染者與人發生無套性行為,即可能觸犯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便醫學證據已經顯示「穩定服藥治療且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給給對方」,但穩定服藥且測不到病毒的愛滋感染者,仍然可能因法規尚未與最新醫學實證同步,而遭到起訴甚至判刑入獄。
 
近日友團 心內話 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嘗試透過公民參政的力量,督促政府正視並回應,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所造成之不平等現況,本會以此發文表態支持本提案,並精選四則於圖片中的愛滋蓄意傳染新聞或社論,作為各位朋友對台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現況了解的窗口。
 
?前往附議「病者≠罪人」:https://bit.ly/364NNlp
 
我們認為愛滋蓄意傳染條例當前的規範,可能造成以下諸多問題,故急需政府與民間共同正視:
 
第一、愛滋蓄意傳染條例規範「『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感染者確診後進入醫療體系,相關紀錄即有可能成為檢察官起訴之依據,導致愛滋感染者不願進入醫療體系,除了造成愛滋防疫嚴重破口,也與疾病管制署、世界衛生組織「鼓勵愛滋篩檢與進入治療」之方針背道而馳。
 
第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於愛滋的傳染僅針對愛滋感染者咎責,造成疾病預防上,感染者與未感染者責任的不平等,恐使未感染者忽略「維護自身健康」與「愛滋預防」之責任。
 
第三、當前主管機關頒布之危險性行為範圍定義已過時,僅以透過性接觸而交換體液作為其認定條件,不符合最新醫學實證之研究,也忽略了最新的預防及治療成果。
  
第四、當前之愛滋蓄意傳染條例內容,容易淪為恐嚇愛滋感染者的工具,威脅要將感染者身份出櫃的案例層出不窮,不僅在情感、金錢或者法律層面,甚至造成愛滋感染者在親密關係中,對愛滋身分的告知陷入兩難,與法條原先立意有極大的差距。
 
第五、愛滋蓄意傳染條例長年以專法之形式規範,容易造成社會將愛滋特殊化;而相關陳述和宣導內容,多針對同志族群,也容易使異性戀者忽略預防和治療的重要性,在我國相關教育多仍停留在恐嚇和威脅之下,加深對愛滋感染者之污名,且無法改善其處境。
  
感染誌一直以來都認為「病者≠罪人」,我們期待能與您一起,在等號畫上斜槓,解放已被囚禁多年的愛滋感染者,讓平等能更早日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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